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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同意挪用公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4:49 新民晚报

  本报讯 (记者 郭剑烽通讯员蔡宏毅)作为一名股份制公司的总经理,犯罪嫌疑人杨根才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资金挪用给其妻子炒股。昨天,杨根才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浦东张江地区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现年49岁的杨根才是本市居民,1981年起在本市一家粮油发展公司下属筋粉厂工作。2000年10月,筋粉厂转制,杨担任转制后的筋粉食品合作公司法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全
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厂里不少职工均是公司股东。

  2003年5月27日,杨根才的妻子张某(公司股东)向杨提出借钱炒股,杨即在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先后擅自将公司资金60万元和20万元划至其妻开设的股票资金账户,用于个人买卖股票,直至同年6月27日和11月7日才分别归还公司资金30万元和50万元。

  今年3月,杨根才还授意其妻将公司在南码头路某号的商业用房以张个人名义出租,在收取租金和押金共计14万元后未上交公司财务入账而用于个人挥霍。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杨根才利用职务便利,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买卖股票,并收取租金不入账,其行为涉嫌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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