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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饼票是否有“霸王条款”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4:49 新民晚报

  本市首例消费者状告月饼企业月饼票纠纷案昨审结

  昨天下午,本报曾独家报道的本市首例消费者状告月饼生产企业印制的月饼票上有“霸王条款”案一审落幕。

  静安区法院对原告郝小姐状告香特莉公司持过期月饼提货券、不给予换取同等价格其
他商品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月饼票过期限

  原告郝小姐是华东政法学院的一名在读研究生,去年9月18日,她购买了10张香特莉月饼提货券,除9张送人外,为自己留下1张。但是她为了参加司法考试,错过了领取期限。

  事后,她曾委托朋友与香特莉公司交涉换取同等价格的食品,被以过期作废拒绝。郝小姐认为,提货券上注明“限期提取”,属于“霸王条款”,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度开庭

  法院曾在今年6月17日,就此案第一次开庭,但因郝小姐出庭时忘记携带月饼券,无法当庭质证申请延期举证。昨天,此案二度开庭。

  郝小姐认为,提货券上注明:“提取时间:2004年9月17日到9月27日,过期作废”的字样,这是一种“霸王条款”。因为依据合同法规定的格式合同,单方面免除一方权利义务的属无效。提货券注明的是责任人的免责条款,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过期作废剥夺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而香特莉公司也举证了4份证据,证明月饼生产是一种带季节性的商品,有“限时消费”的特殊性,每年中秋节才会生产,保质期限15天到2个月。郝小姐购买月饼券时,就接受了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否属于霸王条款,要看合同一方是否以垄断地位不公开、不公正的方式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义务。而香特莉公司不存在这方面的垄断。

  但是,香特莉公司也表示,鉴于今年的月饼已开炉,考虑到郝是学生,愿意提供今年等值208元的月饼给郝。但郝不愿接受调解。于是,法官在休庭后,作出了不支持郝小姐诉请的判决。

  法官解析判决

  一审判决后,记者对一些普通消费者进行了随机采访,不少人对郝小姐的行为表示认可,认为她是为其他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叫板”商家。可是,为什么法院最终却没有支持她的诉讼请求呢?

  主审法官朱睢洁在判决后表示,月饼是一种在中秋节前后生产销售的季节性食品,属于特殊食品,不适合长期保存,所以在月饼票上约定了提货期限和过期作废的规定,符合于月饼的交易习惯和社会的普遍认知。而且,月饼提货券代表的是商家支付月饼的权利,被法律所容许。而郝小姐主张换取其他同等价格商品,改变了月饼提货券的性质,这是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其次,“霸王条款”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月饼票上,香特莉公司已经就标的物、价款、履行时间、履行地点、违约责任等,作了详尽的告知,在词义上不存在歧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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