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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室开设足疗馆提供异性按摩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0:02 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张晓玲)莲花小区2号楼居民陈女士反映,一名韩国人在该楼地下室开足疗馆。为此居民挂起标语,反对足疗馆到来。

  “足疗馆主要接待韩国人”

  昨天下午4时,记者来到该小区2号楼门口,空气中飘浮着难闻的味道。“这是足疗
馆空调发出的。”2号楼的范师傅说,“总共七台空调,也不知道发出的是什么味儿。”从楼门右侧进入地下室,里面是一家足疗馆。一名姓崔的女员工说,该馆8月3日开业,主要接待韩国旅游团,也接待零散客人。足疗馆占据2号楼3、4、5门的地下空间。墙上的经营许可证显示,这家足疗馆法人是北京金圣宇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回韩国了。”崔小姐说。

  “我们唾弃异性按摩”

  该楼3、4、5号楼门前的廊柱上,分别缚着一块贴了白纸的木板,上写“维护业主权利”、“我们唾弃异性按摩”等。

  “小区地下室属于公摊面积,业主有权干涉其使用。”居民宋女士讲,足疗馆接待客人给居民生活带来不便,从7月份足疗馆装修开始居民就联名反对。有居民称,他们怀疑是物业将地下室租给足疗馆。

  “每天都经营到很晚,经常看到女服务员和客人进进出出。”居民陈女士说。居委会齐主任说,居委会一直在负责此事的协调和沟通。

  物业称产权归开发商

  北京宝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莲花小区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称,地下一层产权归开发商,物业无权干涉。物业一直支持居民。小区开发商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小区交房好几年了,相关事宜已经转交物业。如果地下一层没有卖掉,产权应该归开发商。他称不知道地下室是否已卖掉。

  律师称应征得居民同意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主任蔡耀忠律师认为,目前的购房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社区公共面积的使用和管理。即使没有约定,公共面积的产权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的处置权也是有限的。根据新物权法草案,社区要改变公共面积用途,而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应征得居民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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