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300万终审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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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0:03 新京报 | |||||||||
平谷国资局原副局长私借公款给连襟公司触刑律 本报讯(记者陈俊杰通讯员高志海谭劲松)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华,因挪用300万元公款获刑10年。此案昨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被挪用的300万元退还谷财国有资产公司;非法所得2.8万余元没收上交国库。
据平谷检察机关指控,徐少华在2001年4月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300万元公款,借给世纪泰安公司用于经营活动。直到案发此款仍未归还。 在2002年至2003年间,世纪泰安法定代表人陈卫国为感谢徐少华,为其购买抽油烟机、热水器等物品,并为徐支付部分家庭装修款2.8万余元。 2003年11月25日,世纪泰安公司还款无望,徐少华以北京市谷财公司名义提起诉讼,平谷法院判决世纪泰安公司偿还借款。 后审计部门对谷财公司进行审查时发现账目存在问题,徐少华挪用公款的问题随即浮出水面。 案件审理中徐少华承认,因世纪泰安的股东张殿举与自己是连襟,就擅自将公款借出。 今年3月,平谷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少华有期徒刑10年。徐少华提出上诉,认为在平谷法院已就借款一事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程序;同时他没有牟取个人利益的故意。 二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应予维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