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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被同学戳伤眼 学校该不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7:55 成都日报

  成都某学校学生王林(化名)与同学张星(化名)发生纠纷,右眼被打成8级伤残,视力模糊。王林将同学张星连同学校一起告上锦江区法院,索赔8万余元。昨日上午,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成为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法庭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校园内与同学争执眼被戳伤

  去年3月24日下午5时,在锦江区某学校读中专的未成年学生王林发现自己借的一本《故事林》被同寝室的室友张星拿走。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在抓扯中,王林被张星打伤了右眼。当晚,在学校老师的带领下,王林到医务室进行了简单的治疗。第二日,王林被送到了医院。该校随后发起为王林捐款的活动,共为王林筹集现金6000余元。张星家也为王林支付了1800元的医疗费。

  去年4月7日,王林在成都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接受了右眼白内障囊外摘除术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后经四川西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林右眼伤残程度为8级。

  2005年7月,王林将张星和学校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张星及其法定代表人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万余元,学校赔偿2万元。

  原告:学校负有过错责任

  上午9时,此案在锦江区人民法院开庭。作为第一被告的张星及法定代理人没有前来参加诉讼,被告席上只坐着第二被告——学校负责人和代理律师。

  对于要求学校赔偿的原因,原告方说在事发当晚,学校方拒绝将王林送往医院医治的要求,“也没有通知家长,第二天还是我们自己带小孩去医院的。”学校耽误了及时救治伤者的好时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被告: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原告方的赔偿请求,学校方向法庭提供了写有禁止学生打架斗殴的《宿舍管理规定》以及《品德评定表》两份证据,证明学校建立了健全的宿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同时,校方还请来了事发当日在场的几名学生、老师和医疗室卫生员作证。证人们将当日情况向法庭进行了讲述。证人们称,当晚老师问过“王林是否需要去医院,王林说:‘没事,睡一觉就好了。’”并非学校故意不送王林去医院医治眼睛。锦法本报记者朱光泽

  学校是否应当对校园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就此记者采访了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李绿玖律师。李律师认为: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侵权案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以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观点一:“监护人责任”说法不一

  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那么学校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

  观点二:学校应承担过错责任

  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同时,根据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明确了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人责任”。违反法定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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