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区不得储存烟花爆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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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8:05 潇湘晨报 | |||||||||
本报讯哪些地方可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哪些地方不行?遇到安全事故应该如何处理?……昨日,长沙市以政府令的形式公布了《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这些问题一一作出了规定。其中,办法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
根据规定,乡镇(街道)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察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山、建筑施工、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禁止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居民区(楼)、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违反此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当场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当事人不当场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予以暂扣,并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记者刘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