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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少年溺亡在浴室中”已有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8:46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实习记者 叶子青【金陵晚报报道】2004年11月19日晚上6点,刘滔(化名)来到下关一家综合性浴室洗澡。在躺进冲浪池后不久,工作人员发现他已经淹没在水中,带进浴室的汽水瓶在水池的水面上漂浮。随后,刘滔被浴室的工作人员送往414医院抢救,但刘滔还是没被救活。刘滔父母认为浴室对自己儿子的死亡负有责任,将浴室告上法庭索赔26万余元(本报今年5月10日已作详细报道)。原告认为浴室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责任,并且在将刘滔送往医院抢救后隐瞒了他昏迷的真实原因,应对刘滔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辩称,对于
刘滔的死亡,浴室没有任何责任。刘滔作为未成年人单独去浴室洗浴且身体有潜在病患,作为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刘滔溺水昏迷后,浴室的工作人员已经尽自己最大可能履行了自己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从人道主义出发,同意补偿原告2万元。下关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刘滔此前曾多次到同一家浴室洗浴,虽然只有13岁,但其身高达171厘米,完全有独自洗浴的能力。从法庭调查的事实可以看出,浴室的洗浴条件尚好,水温、空气、浴池的高度也符合一般洗浴要求,洗浴场所还有服务人员,具备了经营洗浴项目安全保障要求。从刘滔进入浴室至送入医院抢救也只有25分钟左右,在这期间包括刘滔从更衣至昏迷,浴室工作人员从发现至送到医院的过程,可以分析出浴室的工作人员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发现刘滔昏迷并采取了相应的抢救措施的。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浴室违反了一般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2万元。据悉,原告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正准备上诉。(编辑 田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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