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出台鼓励政策 实施“碧水蓝天”,重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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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0:00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8月10日讯(特约记者 杜玉玮记者张欣)记者今天从淄博市环保局获悉,为加快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步伐,8月初,淄博市配套出台了相关的鼓励政策,对按规定实施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根据规定,燃煤电厂脱硫项目方面,由财政对电厂建设二氧化硫治理设施和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投资费用实行补助。补助范围是,2004年底以前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任务、并缴
水泥及其他重污染企业搬迁方面,《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中涉及到的需搬迁改造的市管水泥企业,按规定时限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市财政每条10万吨水泥生产线补助100万元;位于城市建成区、风景旅游区内的其他重污染企业(市管)的搬迁改造,市财政按照搬迁项目固定资产的10%给予补助。 猪龙河等五大流域水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方面,对《碧水蓝天行动计划》中的猪龙河、孝妇河、淄河、沂河、支脉河五大流域的水污染源治理再提高工程,企业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治理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可作为重点污染源治理工程按正常渠道申请污染治理补助资金。属市征收排污费的,市财政按照工程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10%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为30万元。对于完成治理任务领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如不正常使用治理设施,除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外,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该单位补助资金额的两倍追回资金。 居民小区中水回用工程方面,对居民小区中水回用首家试点工程(淄博市政府三宿舍),市财政从排污收费资金中给予130万元的补助;其他列入《碧水蓝天行动计划》的中水回用试点工程和已建成居民小区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工程,市财政从排污费资金中给予不高于总投资10%的补助;对回用的中水不计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