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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旅游溺死他乡 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0:21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8月11日电(陆玮、刘丹)新、马、泰三国游,不幸在泰国金沙岛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死者李某家属将东方明珠国际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和人身意外保险费。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旅行社赔偿李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和抚养费共计人民币10万余元。

  2004年3月,李某同事陈某作为李某等6人的代表,与东方明珠国际旅行社签订了赴新
加坡、马来西亚和泰国的团体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参加人数、日程等内容。同年4月1日,旅行团一行人来到了泰国金沙岛,导游让游客们在岛上自由活动,并提醒游客注意安全等相关事项,但李某仍在自由活动中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旅行社为李某家属垫付了赴泰国办理李某后事的费用2万余元。

  李某家属认为,旅行社有保障旅客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义务,由于李某对海况和水文都不熟悉,旅行社未向他发出游泳时可能会发生危险的警示,因此,李某在泰国金沙岛游泳时溺水身亡,李某本人并无过错。

  此外,李某家属认为,旅行社事前未能告知李某需要购买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致使其丧失获得意外保险金的权利,旅行社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旅行社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金和人身意外保险金。

  而旅行社则称,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是游客出于自愿,在旅游合同中也已明确载明,旅行社已做到了告知义务。对于游泳中存在的危险,旅行社方面也多次告知游客注意安全,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判断出游泳的危险性。由此,旅行社认为,对李某的溺水身亡一事,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李某虽然没有亲自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但其同事陈某已经代表李某等6人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事后,李某也参加了旅游合同所约定的旅游活动,所以李某应当知道旅游合同的有关内容,其中包括了旅行社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而且李某作为健康的成年人,应该知道和预见游泳时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由于其疏忽大意,对危险估计不足,导致其在一个可以游泳的场所游泳而溺水身亡。

  对此,法院认为,李某本人具有主要过错,而旅行社作为去泰国金沙岛游泳项目的组织者,对游客游泳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及如何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旅行社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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