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先行赔偿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2:16 新闻晚报

  晚报讯被当成《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亮点”的“先行赔偿制度”规定,在日前遭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质疑———不少委员在审议该法规(草案)时认为,先行赔偿制度似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应该再三斟酌。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第23条规定:“本市对涉及消费者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赔偿制度”。然而谢天放等委员审议时提出,该条款的依
据出自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但法规(草案)本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相比较是不完全一致的。消保法明确,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消费者有自己选择的权利;而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中,消费者直接面对的并非市场经营管理者,而是市场经营者,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让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赔偿与情与法都说不通。不少委员还建议: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者共同出资组成保险金,一旦发生消费索赔,先用保险金对消费者实行陪付,随后再查找原因由“肇事者买单”。

  但审议中也有很多委员对先行赔偿制度叫好。他们认为: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不理不睬,最终还得由经营管理者“买单”,先行赔偿制度法律上的规定,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作者:记者程贤淑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