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偿引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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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2:1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被当成《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亮点”的“先行赔偿制度”规定,在日前遭遇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质疑———不少委员在审议该法规(草案)时认为,先行赔偿制度似乎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应该再三斟酌。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第23条规定:“本市对涉及消费者的商品交易市场实行市场经营管理者先行赔偿制度”。然而谢天放等委员审议时提出,该条款的依
但审议中也有很多委员对先行赔偿制度叫好。他们认为:如果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不理不睬,最终还得由经营管理者“买单”,先行赔偿制度法律上的规定,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基础。作者:记者程贤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