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名中国儿童被贩卖新加坡 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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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3:32 新华网 | |||||||||
1995年至2002年间,柯建新等人将32名被亲生父母卖掉的儿童以及6名来历不明的儿童,卖到了新加坡让人收养。昨日,柯建新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 堂兄弟共同作案
据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安溪人柯建新为非法牟利,与其在新加坡的堂兄柯丰庆(新加坡公民,另案处理)共同策划、预谋,从中国收买婴幼儿(儿童)贩卖到新加坡让人收养,双方约定每名女童贩卖到新加坡后,柯丰庆付给柯建新新加坡币3000元(折合人民币约1.5万元),男童为新加坡币5000元(折合人民币约2.5万元)。 柯丰庆在新加坡联系购买者、收养人,将购买人所需的婴幼儿的性别、年龄情况通知给柯建新,柯建新则将在中国物色到的婴幼儿资料寄给柯丰庆。一旦购买人满意,柯建新就叫婴幼儿的父母带孩子到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柯建新与婴幼儿的父母商谈价格,女童一般为7000—9000元人民币,男童一般为1.2万—1.5万元人民币。 柯建新之妻程小英(另案处理)带被贩卖的儿童往新加坡,也参与了贩卖儿童的勾当。 办旅游护照送“货”出国 新加坡购买人对该婴幼儿的体检表示满意后,就由堂兄弟俩一起办理送养协议书,再由柯丰庆与购买人向新加坡移民厅办理申请收养的手续。手续批准后,柯丰庆将批准的材料、购买人的身份证及邀请信寄给柯建新,再由柯建新办理该婴幼儿往新加坡的旅游探亲护照(在婴幼儿的出国申请审批表上填写的新加坡邀请人与该婴幼儿的关系均为柯建新虚构)。 护照办出后,柯丰庆则在新加坡办理入境签证,并寄给柯建新。柯建新安排婴幼儿出境,带婴幼儿从厦门乘飞机往新加坡交给柯丰庆,由柯丰庆交给购买人。 38名中国儿童被卖异乡 自1995—2002年间,柯建新共贩卖了黄某某等32名儿童(其中女童28名、男童4名)到新加坡,其中3名儿童因身体问题被退回中国。此外,1995年至2001年间,柯建新指使颜秀传将6名儿童入户到安溪县蓝田乡颜清林等人的家里,以颜某某等姓名办理往新加坡的旅游护照,将6名儿童贩卖到新加坡。 柯建新还指使颜秀传等人帮忙物色、联系收买儿童。颜秀传共帮其物色购买了林某某等3人。柯江龙受柯建新雇佣驾驶旅行车为其接送被贩卖的3个儿童。 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 泉州中院认为,被告人柯建新、颜秀传、柯江龙以出卖为目的,将中国境内的儿童贩卖出国,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其中柯建新参与拐卖儿童38名,被判处死刑,没收个人财产;颜秀传参与拐卖儿童9名,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柯江龙参与拐卖儿童3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柯建新的非法得利人民币43700元、颜秀传的非法得利人民币10500元以及柯江龙的非法得利人民币94元被追回上缴国库。 无论是我国法律或者是有关国际公约,都对儿童的人身权利保护作了严密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本质,是一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介绍收养、送养只是被告人进行拐卖儿童的借口,故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介绍收养,不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柯建新的辩护人提出其中5名儿童是经逐级审批收养手续出去的,属于介绍收养行为的意见,经查证据材料中均无经过我国收养中心及民政部门的审批材料,虽公安机关批准那些儿童出国随养父母定居,但该审批行为显然不当,不能据此推断这些儿童经过合法批准收养。(来源:泉州晚报 记者黄小玲 实习生曾舟萍)(福建频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