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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锨没长眼 铲到学生脸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5:12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一名大学生骑自行车途经一处施工路段,不料被正在施工的民工用铁锨无意间铲到前额,由此引发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一纠纷,一审判处由雇用民工的工程公司负责赔偿伤者。

  今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本市某大学的学生冯某骑自行车途经南开区红旗南路金禧园小区前的路段。此时,该路段正在施工,就在冯某通过工地时,一名民工的铁锨一下子铲到
冯某的前额左眉上部。在双方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冯某又被该民工用铁锨铲伤。后双方到派出所解决问题。当天,由铲伤人的民工刘某所受雇的工程公司陪同冯某到医院看伤,诊断结果为:头外伤,左眉弓上皮裂伤,缝合三针,左手外伤。因为由此产生了相应损失,冯某便作为原告将民工刘某、刘某所受雇的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及工程发包方一起推上被告席,索要医药费、误学误工费、瘢痕修复费、心理障碍治疗费等共计6200余元。

  作为第一被告的刘某在法庭上辩称,事发当时他正想收锨,不料却碰到了原告的前额。随后,他便询问原告的伤情,原告一手捂着额头,一手拍他的胳膊,他拿铁锨一挡,结果又将原告手划伤。刘某认为,原告在施工路段通行,没有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故不同意赔偿。第二被告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认为,原告完全能够预见且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因此,原告对事故发生是有过错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工程发包方未出庭答辩,但其提供的书面答辩称,在发包工程时,他们便与第二被告签订了分包安全协议,协议约定任何安全事故都由第二被告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是第二被告所雇民工,刘某在工作期间伤到原告并产生相应损失,应由第二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原告所提出的误学费、护理费,因无证据法院未予支持,对原告要求的后期医疗费、瘢痕修复费、心理障碍治疗费等因没有实际发生,法院也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等共计13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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