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查获多起走私出境珍贵古生物化石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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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5:36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上海8月11日消息(记者 赵勇 通讯员於武进孙群)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文物罪判处外籍人员华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万元;走私的8件“贵州龙”古生物化石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其中国籍妻子魏某因怀孕暂缓受审。 2004年11月6日,华某和魏某通过国际特快专递向海关申报出境一批“装饰石材”。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时发现为8件古生物化石,经国家国土资源部鉴定为国家禁止出境
记者从上海海关了解到,针对通过网络交易并以国际快件方式伪报品名走私出境古生物化石有所上升的情况,上海海关加大查缉力度。仅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就查获此类案件5起,涉及古生物化石166件。经国土资源部并会同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内有剑齿虎头骨化石、象头(上颌)化石、乳齿象幼体头骨化石、羚羊头骨化石、鹦鹉嘴龙化石、潜龙化石、茂名无盾龟化石、陆龟化石、恐龙蛋等,均属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其中,2004年12月和2005年3月,上海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先后在陈某申报礼品出境的特快专递中查获古生物化石三件,经国土资源部鉴定为国家禁止出境的二、三级文物剑齿虎头骨化石2件和鹦鹉嘴龙化石1件,上海海关缉私人员随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抓获,陈某对其通过互联网觅得境外买家后伪报品名邮寄走私文物出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其余几起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走私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对走私文物罪明确规定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或者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也曾对类似走私情节作了相关规定。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陆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