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院长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被判刑6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8:03 新华网 | |||||||||
新华网成都8月11日电(任硌刘忠俊) 记者从四川仁寿县法院获悉,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的原仁寿县传染病医院院长杨文才嫖宿幼女一案,经过审理,犯罪嫌疑人杨文才被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嫖宿介绍人邓建国被以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小梦、小英(已被收容教养)商量决定找处女去卖淫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文才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其犯强奸罪,被告人虽有强行与被害人小雅发生性关系的一些行为,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文才实施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告人杨文才只有嫖宿的目的,没有强行奸淫的目的,缺乏构成强奸罪的主客观要件。被告人邓建国为幼女卖淫牵线撮合,介绍嫖客杨文才,并将其管理的蓝宝石按摩院提供给被告人杨文才进行嫖宿,从中讲价还价,获取利益,其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且介绍、容留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情节严重。(文中女孩全部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