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挖他人坟墓抛撒骨灰被判无罪惹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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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00:32 辽沈晚报 | |||||||||
兴城一人挖他人坟墓并抛洒骨灰,因法律对此行为无明文规定而被定无罪,法律界人士建议全国人大针对此种行为立法以填补法律空白 核心提示 “挖坟掘墓”是中国人最忌讳、最痛恨的事,可葫芦岛兴城市李某家却遇到了这样
此事在当地一时引起轩然大波。众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这种“掘墓扬灰”的行为破坏了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有伤社会风化,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此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显然违反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他们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对此行为立法,做出明确规定,以填补国家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白。亲人去世祸不单行 坟墓遭掘骨灰被洒 2003年5月,兴城市郭家镇李某在亲人的痛哭声中撒手人寰,李某死后亲人按照规定对尸体进行了火化,并把骨灰拿回家。虽然尸体已经被火化,但按照当地习俗,应该选一个地方给故人立碑后把骨灰埋下,也就是建个坟地。于是李家人开始挑选安放骨灰的地方,最后李家人一致决定把骨灰埋在村附近一块林地内。不料就是这个决定,造成了他们日后永远的悲伤。 李家找人刻下碑文,骨灰正式下葬,同时对坟地做了简单清理后回到家里。然而事隔不久,当李家人再次去上坟时却惊愕地发现,李某的墓碑倒了,为坟地垒起的土堆也被扒平了,最重要的是,李某的骨灰盒不见了。眼前发生的事让李家人愤怒不已,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因无法律明文规定 “掘墓人”被定无罪 兴城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很快侦破了此案。原来李家人所选坟地的树林已经被赵某承包,赵某上山护林看到没经自己同意,他人坟地就建在自家林地里,一气之下拿起工具把坟土扒开,挖出了骨灰盒。由于不认识李家人,也不知道怎么处理骨灰盒,赵某索性把骨灰扬了后随手将骨灰盒丢弃。 兴城警方以侮辱尸体罪向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赵某。检察机关接到申请后开始对案件进行审查,检察官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灰”不属于《刑法》第302条规定的“尸体”的司法解释,认为赵某行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决定对赵某不予批捕。李家人不服,申诉到兴城市和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两级检察机关均认为此案不符合立案复查的条件,于是做出了维持不批捕的决定。李家再次申诉到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检察院也做出了维持不批捕的决定。最后李家又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仍然是不应该批捕。 法律空白引发争议 “掘墓扬灰”应受惩罚 检察机关不予批捕的决定虽然宣布了赵某无罪,但这一案件却在当地引发广泛争议。法律界人士对赵某的行为提出了质疑,最先提出自己观点的是兴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学军和调研室主任王哲。 张学军昨日告诉记者,首先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第302条规定的侮辱尸体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也就是说这种行为破坏了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伤害社会风化,并容易造成群众间的矛盾,酿成大的冲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对此专门规定为一种犯罪。“掘墓扬灰”的行为与侮辱尸体的行为一样,破坏了善良的民族习惯和传统,有伤社会风化,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对此行为不规定为犯罪,显然违反我国法律的公平原则。 张学军说,从司法实践上看,侮辱尸体罪中所规定的“尸体”指的是遗体和遗骨,对遗体采取奸淫、鞭打、暴露等贬损手段被定罪处罚的判例居多,对遗骨采取暴露、抛弃、毁损等贬损手段被定罪处罚的也不少。遗骨和骨灰,都与遗体有区别,而又都从遗体演变而来,那么既然对遗体腐化后变成遗骨进行贬损的行为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而对遗体直接被火化后的骨灰进行贬损的行为不以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无疑显失公平。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葫芦岛市几名律师,他们普遍认为,本案当中贬损骨灰的行为,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给死者家属带来极大的痛苦,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该按侮辱尸体罪定罪处罚。 法律界人士呼吁 尽快立法填补空白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记者了解到,葫芦岛市法律界人士为此发出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刑法》修改的进程,并将侮辱尸体罪的概念进一步明确,在《刑法》未修改前,应尽快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明确规定“骨灰”属于《刑法》第302条规定的“尸体”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驻葫芦岛记者冯玉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