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车撞死六旬老太 交警称若非故意不予追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03:41 兰州晨报 | |||||||||
机动车出车祸撞死人屡见不鲜,可自行车撞死人的事却十分少见。8月8日,在兰州发生了一起自行车撞死人的惨剧。一个小伙骑着借来的破旧加重自行车,在城关区九洲开发区将一老太太撞飞。自行车撞死人算不算交通事故?要不要负法律责任?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调查。 8月11日,记者接到报料后进行了深入采访。据朱延祖等几位目击者回忆,8月8日上午
后果:被撞老妪不治而亡 朱延祖说,事发时老人的女儿在附近买菜,听到惨叫声,才发现自己的老母亲倒在血泊中,她快步跑过去,抱着受伤的母亲不知所措。几位目击者迅速打120求救。市二院的救护车迅速赶到,将老太太送往医院抢救。据参与救治的医生讲,经检查,老太太颅底骨折、颅脑损伤,伤势严重。医生回天乏术,老太太经救治无效死亡。 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被撞老太太姓赵,66岁,退休在家;肇事小伙家住九洲,没有稳定的职业,家境贫寒,以打零工维持生计。8月11日下午,记者到省有色地质勘查局106队家属院的遇难老太太家采访,家属以事情正在处理、不便接受采访为由将记者拒之门外。记者找骑车小伙了解情况也无果。 交警:不是故意不予追究 据城关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讲,自行车撞死人的事件本来就少见,所以要分析具体原因。如果骑车者在主观上不是故意伤害他人,而客观上却造成了撞伤甚至撞死人的后果,因自行车不是机动车,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一般来说,不按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追究肇事者的事故责任,即刑事责任,而是侧重于民事部分的赔偿。如果骑车者在主观上故意伤害人,那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起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正在调查之中,事故责任认定后,如果不是故意撞人,交警队将召集双方进行民事赔偿调解。调解成功,交警队将不再追究骑车小伙的责任,调解失败,受害方可通过法院打官司解决。 调查:自行车撞死人罕见 自行车撞死人的事件在兰州到底多不多呢?兰州市交警支队宣传科的吴存庆给了答案。吴存庆查阅了大量资料后告诉记者,在兰州,自行车撞伤人的事经常发生,但撞死人的事十分罕见。大约十年前,两辆自行车迎面相撞,双方受伤,其中一人因救治无效死亡。(本报记者 唐远知 韩学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