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民可享受“低保”待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09:0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陕西省将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居民可享受像城市居民一样的“低保”待遇。 据介绍,这项制度可惠及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失主要劳动力,难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的农村家庭,即农村五保户和农村特困户。
“低保”待遇的标准为,五保户按每人每年720元执行,特困户按每人每年300元执行。其他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25元的农村贫困户,按每户每年100元或每户每年50元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农村低保资金将以货币形式每半年或每个季度由乡镇民政办公室发放到户。(陕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