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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提前辞职判赔1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11 南京报业网

  通讯员 张定生 金陵晚报记者洪唯【金陵晚报报道】2005年7月18日,江苏首例、全国罕见的东航两机长辞职案件有了一审判决结果。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判决:东方航空公司(以下简称东航公司)为两机长丁健、府晓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两机长各向东方航空公司支付赔偿款100万元人民币。

  背景缘由

  2004年11月5日,本报独家报道了该起案件,之后又进行跟踪报道。根据判决书,2004年7月,两机长以身心疲惫为由向东航公司提交了辞呈,东航公司未予同意。一个月后,两机长未再前往东航公司上班,东航公司亦停发了两人的各项工资待遇,但未与两人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即移交人事档案。根据两机长与东航公司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附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2月做出裁决:两机长与东航公司的劳动合同由2004年8月13日起解除;两机长各一次性赔偿东航公司培训费用30余万。东航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南京市江宁区法院。

  法律分析

  两机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劳动合同?东航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如何界定?法院认为,两机长单方面解除合同符合劳动自由的基本原则。两机长已提前一个月提交辞呈,符合《劳动法》规定,因此两机长与东航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04年8月13日解除。法院同时认为,两机长单方面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由于两机长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两人的服务期限应为两人达到退休年龄时止。现两人提出辞呈已违反了服务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关于损失赔偿问题,法院根据中国民航总局于2005年6月8日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明确规定,即“为尽快解决目前飞行人员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劳资纠纷,对2005年3月1日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的,原则上按100万作为对原航空公司的补偿”,认为两机长造成的各项损失可以确定为100万人民币。律师点评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桦表示,由于民航飞行员职业十分特殊,其飞行作业关系着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如果飞行员也像其他职业劳动者一样自由更换工作单位,极有可能给民航飞行的安全带来影响。因此,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工作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杨律师同时表示,限制毕竟不是禁止。对于各方面效益更好的航空公司来说,200万元即能签来两名经验丰富,服务年限尚长的机长,这个账无论如何都是划算的。从某种程度讲,飞行员变换工作单位与球星转会非常相似。原因很简单,飞行员与球星都是社会特种行业的稀缺人才。(编辑蜗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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