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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波音机长辞职被判各赔1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1:1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江研 记者张璐 实习生刘思思)两名有多年飞行经验的民航机长提出辞职,遭到其所在航空公司百万元巨额索赔。昨天,江宁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飞行员分别被判赔偿航空公司各100万元。据悉,此案是我省首例因民航飞行员辞职而引发的巨额索赔案。

  案情回顾

  今年35岁的陈亮(化名)和41岁的刘平(化名)都曾在空军部队当过战斗机飞行员,1996年6月和9月先后转业到某航空公司江苏公司。10年过去了,陈亮和刘平成长为经验丰富的民航飞行员,并都晋升为机长,驾驶波音系列客机。去年7月12日,该航空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收到陈亮和刘平邮寄的辞职报告。他们的辞职理由都是,长期工作使他们感到身心疲惫不堪。公司认为这两名机长都是难得的人才,收到辞职报告后未予同意,并极力挽留。但去年8月13日起,陈亮和刘平就不再到单位上班了,公司也停发了他俩的工资,却一直未与他俩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见两人去意已绝,航空公司提出,10年间,公司每年都送陈亮和刘平出国学习,各花去培训费84.9万元和112.8万元。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陈亮和刘平单方提出辞职,必须赔偿所有培训费用,并对公司作出适当补偿。陈亮和刘平不同意赔偿,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去年12月,江苏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陈亮和刘平与某航空公司的劳动合同于当年8月13日解除;陈亮赔偿公司培训费33万余元,刘平赔偿38万余元。收到裁决书后,航空公司不服,随即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亮和刘平除支付培训费用外,各再赔偿相关损失费100万元。

  争议焦点

  【单方解约是否构成违约】据法院审理查明,陈亮和刘平与某航空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飞行员在约定服务年限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可向其收取各类赔偿、补偿费用。法院认为,劳动自由原则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陈亮和刘平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单方解约行为合法有效。然而合法解约不代表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和航空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陈亮和刘平单方解约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中对服务期限的约定,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航空公司应否赔偿飞行员工资损失】在诉讼过程中,陈亮和刘平提出,因航空公司未能及时转移劳动档案,他们无法另找工作,而且公司从去年8月至今未支付工资,他们已1年没有收入。两人要求航空公司以每月2.5万元的标准,赔偿他们的损失。另据法院查明,陈亮和刘平的月收入为2万余元。而根据某航空公司的内部制度,涉及到赔偿费用的,必须经财务部门结算,人事部门才能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且《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完必要手续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档案等相关手续。因为陈亮和刘平一直未能向航空公司支付相关赔偿费用,航空公司未能转移档案并不违法,因此,两人提出的工资损失并不是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而法院考虑到双方劳动关系的现状,为减少这两名飞行员的损失,于今年5月31日先予执行,从某航空公司转出了陈亮和刘平的劳动档案。

  法院判决

  昨天,庭审结束后,法院试图对双方进行调解,可航空公司认为索赔100万元的要求合情合法,不愿让步。最终,法院当庭对此案作出判决,某航空公司与陈亮、刘平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8月13日解除;陈亮和刘平分别支付某航空公司赔偿款100万元,而航空公司向两人索要的培训费,应包含在这100万元赔偿款之中;某航空公司自判决生效10日内为陈亮和刘平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本案的诉讼费共3万余元由陈亮和刘平承担。(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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