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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存爆炸物当作“摇钱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4:30 今晚报

  本报讯一男子先后将自己储存的爆炸物秘密置于工厂、超市内,而后以不给钱即引爆相威胁,索要钱财数十万。本市河西区法院经审理,一审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对该男子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该男子不服,于日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被告人邢某系河北省农民。今年2月7日,邢某由原籍携带爆炸物来津,并秘密将爆炸
物放置在河西区某超市二楼存包柜内离开。次日上午,邢某四次给超市打电话,以他人用人民币30万元雇用其放置了两个爆炸物相威胁,向超市勒索钱财。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侦查于当日将邢某抓获归案,并搜出爆炸物。经公安机关进行物证检验鉴定,证实爆炸物内有黑火药成分,爆炸物内用蓝色塑料导线制作成电火头,还有一个用作定时的时控开关,设置在自动挡的位置,运转正常,但该爆炸物因电路接驳问题而无法起爆。另经查证证实,邢某在原籍就有过劣迹。今年2月6日,邢某将一个爆炸物放置在河北省雄县一家塑业有限公司的小院空地,而后给该公司经理赵某打电话勒索钱财,未果。后赵某在公司院内发现爆炸物后报警,公安机关现场提取了被告人邢某放置的爆炸物。2004年11月19日,河北省雄县公安机关在清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动中,曾在被告人邢某家中起获药球30公斤、黑火药30公斤、闪光药4公斤及大量非法制造的烟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邢某目无国法,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两次将爆炸物放置在工厂、超市内,以达到向他人勒索钱财的目的,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和敲诈勒索罪(未遂)。被告人邢某两次采用放置爆炸物的手段进行敲诈勒索,且时间均选择在临近春节假日期间,犯罪对象为生产单位和超市等公共场所,说明被告人经过精心策划和准备,选择社会影响较大的目标,以便于犯罪得逞,性质恶劣,属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据此,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邢某有期徒刑6年,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孙启明徐蕊刘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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