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不服劳动教养纵火残害民警被执行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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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7:17 新华网 | |||||||||
新华网西安8月12日电(梁娟、张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核准因不服劳动教养而恶意报复、纵火残害办案民警的罪犯郭新顺死刑。12日上午,郭新顺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枪决。 今年43岁的郭新顺于1984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199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1997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次。
1998年5月,郭新顺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2002年8月29日解除劳教。郭为此对当时的办案民警——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经二路民警韩建新怀恨在心。2004年5月,郭新顺得知韩建新因病在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便数次到韩住的病房,向韩勒索“赔偿”费,均遭韩的拒绝。当月15日上午10时许,郭新顺携带事先备好的斧头和用大可乐瓶盛着的汽油,再次来到韩的病房,将汽油泼洒在正躺在床上输液的韩建新身上,韩建新见状即下床夺过郭新顺手中的斧头,搏斗中,郭新顺用手中的打火机点燃汽油,致韩建新身上和房间里的物品着火。经法医鉴定,韩建新烧伤面积达41%,属重伤并构成三级伤残。郭新顺纵火时也被烧伤,从医院出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郭新顺虽经劳改、劳教,但恶习至深,将国家机关对其违法犯罪的打击处理转化为对具体办案民警的仇视,寻衅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郭新顺作案后虽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对其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和关键情节拒不供述,自首情节不成立。郭虽杀人未遂,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不予从轻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郭新顺所作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