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囚犯不服劳动教养纵火残害民警被执行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7:17 新华网

  新华网西安8月12日电(梁娟、张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核准因不服劳动教养而恶意报复、纵火残害办案民警的罪犯郭新顺死刑。12日上午,郭新顺在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枪决。

  今年43岁的郭新顺于1984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1993年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1997年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二次。

  1998年5月,郭新顺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2002年8月29日解除劳教。郭为此对当时的办案民警——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经二路民警韩建新怀恨在心。2004年5月,郭新顺得知韩建新因病在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便数次到韩住的病房,向韩勒索“赔偿”费,均遭韩的拒绝。当月15日上午10时许,郭新顺携带事先备好的斧头和用大可乐瓶盛着的汽油,再次来到韩的病房,将汽油泼洒在正躺在床上输液的韩建新身上,韩建新见状即下床夺过郭新顺手中的斧头,搏斗中,郭新顺用手中的打火机点燃汽油,致韩建新身上和房间里的物品着火。经法医鉴定,韩建新烧伤面积达41%,属重伤并构成三级伤残。郭新顺纵火时也被烧伤,从医院出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郭新顺虽经劳改、劳教,但恶习至深,将国家机关对其违法犯罪的打击处理转化为对具体办案民警的仇视,寻衅报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郭新顺作案后虽能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对其故意杀人的基本事实和关键情节拒不供述,自首情节不成立。郭虽杀人未遂,但其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不予从轻处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郭新顺所作的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