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扣工资,员工留货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8:5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 |||||||||
【金陵晚报报道】 认为工资和押金遭克扣,业务员离职不肯交还欠公司的货款,结果被公司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告上南京玄武法院。 市民王女士曾是南京某饮料公司的业务员,2003年合同到期后离开。一年后,公司经过对账确认,王女士在公司尚有货款没有结清,多次向其催要未果,公司认为王女士侵占了公司的财产,要求其返还。但王女士说自己不肯归还货款有“不得已的苦衷”,因为公司欠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离开公司后,理应当即结清相关账目和货款。即使公司欠她的工资、风险抵押金,也应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来解决争议,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据此,法院判决王女士应当返还欠公司的1万余元货款。(玄民毛蕾) (编辑 草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