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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方要伤者先签字再赔钱,签了名却又变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8:52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开车将人撞伤后,肇事方为了能尽快向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伤者先在收款凭证上签名,并答应拿到理赔款后就支付对方。哪知,伤者签了名,肇事方却变卦了,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去年7月23日,王某驾车途经上海梅山冶金公司一住宅小区门口,不慎将陈某撞伤,经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交警部门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
王某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等15985元。

  同年10月27日,王某在支付了3800元后,称自己没钱了,剩下的钱要等保险公司理赔后才能付。而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要有赔偿款已经支付的凭据,于是,王某要求陈某先在收款凭证上签字,待保险公司理赔后,他立即付清赔偿款。为保证自己所说,王某给陈某打了欠条。

  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保险公司只赔付了6000元,与其赔偿款相差甚远,因此,当陈某要求王某支付余下的赔偿款时,遭到了王某的拒绝。无奈之下,陈某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其付清赔偿款。

  法庭上,王某出示了陈某签名的收款凭证,以证明钱已支付给了对方。对于那张欠条,王某承认是自己所写,但表示与本案无关。闻言,陈某懊恼不已,后悔自己当初太轻信对方,以至于签名容易要钱难。

  雨花台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以前并无来往,因交通事故才产生了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王某所写欠条与陈某签名的收款凭证日期为同一天,又是在交警部门达成赔偿协议之后。而按保险公司的规定,只有实际支付了赔偿款后,才能进行理赔,因此,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提供由陈某签名的收款凭证。如果王某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前已经支付了赔偿款,就不可能再给陈某打下欠条,故对王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王某五日内支付给陈某剩余赔偿款。(陈菲郑冰)

  (编辑 草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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