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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100万为辞职“买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09:48 南京晨报

  一航空公司飞行员丁先生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但没有得到批准。一个月之后,丁先生不再上班,并提请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仲裁。因航空公司不服从劳动部门的裁决,将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丁先生赔偿损失等共计130万元。前天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1996年9月,丁先生从空军某部队转业到东航江苏公司工作,成为该航空公司的一名飞
行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4年7月,丁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没有得到公司的同意。一个月后,丁先生正式“赋闲”,不再来东航上班。丁先生要求东航为他解除劳动合同,但遭到了公司拒绝。于是,他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部门裁决为:公司与丁先生之间解除劳动合同,丁一次性赔偿公司30余万元。航空公司不服该判决,将丁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丁一次性赔偿培训费用38万余元,并再赔偿相关损失费用100万元。

  在审理中,围绕丁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劳动合同,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航空公司认为,当初丁上班时,就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只有飞行员与航空公司达成意见一致时,方可离开公司。而在丁工作期间,公司先后对他进行了多次培训,并提供了住房和服装等优厚条件,共花费人民币112万多元。然而,丁却“擅自离开岗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给航空公司造成了损失。据此,公司要求丁某赔偿公司损失等共计1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部相关文件规定,因劳动者解除合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关损失。法院认为,飞行员是特殊职业,非一般劳动者,其飞行作业关系着重大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坚持劳动自由原则的同时,对飞行员工作单位变更予以适当限制是必要的。法院按照中国民航总局等5部门的文件规定,认为丁某给单位造成的各项损失可确定为100万元,对于东航提出的其他损失,法院不予支持。链接:据媒体报道,从2004年开始,随着国内几家民营航空公司的诞生,飞行员成了稀缺人才,为了能吸引国有航空公司飞行员的加盟,民营航空公司采取了高薪求贤的办法,四处挖人。因民营航空公司体制相对灵活,薪水高,一些飞行员纷纷辞职,跳槽并加盟民营航空公司。飞行员流动问题,已成为困扰着老牌航空公司的一大难题。而某国营航空公司的飞行员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大家的飞行水平差不多,各公司间的收入却差不少。”分析人士认为,这也是导致不少国营航空公司的飞行员跳槽到民营航空公司的重要原因。

  作者:江研 李克诚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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