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细解维权要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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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11:38 每日新报 | |||||||||
劳动争议案件多抗诉成功寥寥宫伟于鸿祥张璐赵必华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于鸿祥张璐赵必华】劳动者与所在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不服仲裁和法院判决的可以到所在地检察机关申诉,如果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将向同级法院提起抗诉,支持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由于申诉人证据意识不强,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或遭到败诉或无法抗诉。日前,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就目前劳动争议案的特
他介绍说,在该院受理的 63件劳动争议案中,符合抗诉条件并提起抗诉的仅有7件,决定不立案和中止审查的48件。综合分析不符合抗诉条件的 48件申诉案件中,检察机关不做抗诉处理的原因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程序是一裁二审,即劳动部门的仲裁,法院的审理。请求法院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就是必须经过仲裁,之后才能向法院提出请求裁判的主张。 有的申诉人,特别是农民工、外来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只是找到用人单位解决问题,结果问题没有及时解决,没有申请仲裁和向法院起诉,导致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申诉要求得不到支持。 其次,缺乏完善的证据。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参照依据。它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的重要书面证据,有的申诉人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忽略签订书面合同,因而没有法律依据导致败诉。 再有,申诉人本人有过错。我国《劳动法》在赋予劳动者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应当完成的任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劳动者因违反劳动纪律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除名,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