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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杆“肇事” 主人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3日23:34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黄瑾)一人晚上骑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没成想道上竟有一根斜置的木杆,因来不及躲闪,该骑车人撞在木杆上,顿时头破血流。此后,该骑车人将这根“肇事”木杆的所有人告上法庭。经审理,本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木杆所有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一审判决由其赔偿伤者的全部合理损失。

  今年4月8日晚9时左右,周某骑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从河北区榆关道向宜白路方向正
常行驶。当途经宜白路邮电局附近时,行驶中的周某突然一头撞在一根斜置在非机动车道上的木杆上,头部顿时流血,周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后周某自己报了警,并前往医院就医。周某的伤势经诊断为头部裂伤,事发当天在医院进行了清创缝合处理。后周某又分别几次到医院就医并咨询鉴定及整容问题,支付了相应费用。

  在受伤后,周某开始查找这根伤人木杆的“由来”,并最终查出木杆属于本市一家从事通信业务的公司所有。而后,周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损失费、后续整容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100余元。

  双方对簿公堂时,被告方称,致使原告受伤的木杆是属于他们公司的,但木杆以前是立在人行道上的,后来因道路改造,木杆才到了现在的位置。木杆是用来支撑绿化带中的水泥杆及横拉线的。被告认为,原告应该注意到木杆的位置但其没有注意到,所以原告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对此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导致原告受伤的木杆位于非机动车道上,被告作为该设施的所有者,应该注意到由于该木杆所处位置的特殊性可能造成行车人受伤的危险,所以被告应该设置相关的警示标志,以保证行车人的安全。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被撞伤的后果,其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在核准原告各项损失的基础上,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40余元,因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法院对这两项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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