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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骗保者永不再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01:03 三秦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王昭玮实习生张凯华)从即日起,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对非寿险从业人员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登记管理,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与情节轻重进行分类,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处理。非寿险从业人员从此必须加强自我约束。

  据了解,此次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把六种行为认定为具有不良信用行为。这六种行为分别是:1、阻挠、误导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故意隐瞒投保人告知事项,或代替投
保人、被保险人签字的;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进行虚假宣传;3、私自印制、涂改保险单证,变更条款和费率的;4、侵占、截留、挪用或骗取保险费、赔付金的;5、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骗取保险金的;6、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

  另外,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将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非寿险从业人员进行以下分类:A类,具有其中一条或多条情节特别严重者,进行行内通报,各保险公司永远不得使用;B类,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较为严重者,由协会在行业内通报,各保险公司在1到3年内不得使用;C类,不良信用行为情节严重者,进行行内通报,作为用人单位参考。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还对各保险会员单位做出要求,由陕西省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对不良信用行为的从业人员进行申报,交由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审查、登记。对于未执行此办法的单位没收1到5万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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