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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录音亦能证明感情破裂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22:45 哈尔滨日报

  有这样一个案例:赵小姐和爱人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其夫留校任教,她去了南方一家外资企业。1998年5月他们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夫妻分居两地,又都不愿放弃自己目前的工作,几次协商调动无果。去年5月赵小姐到法院起诉离婚,其夫坚决不同意离婚,他认为感情没破裂。法官让赵小姐举证,她不知道如何举出感情破裂的证据。一个月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她曾多次与其夫电话商谈离婚,电话中他承认彼此之间已经没有什么感情,也同意离婚,但让赵小姐等一段时间。赵小姐录下了和丈夫的谈话准备以此为证据再次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中已明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源同样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供,该《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赵小姐的录音资料已经说明她和丈夫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了。

  从赵小姐的情况看,她与丈夫事实上已分居多年,她的录音证据完全可以证明他们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在法院驳回离婚起诉六个月之后,完全有权利向法院再次提出离婚诉讼,法官很有可能采信她的证据并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黑龙江博奥律师事务所

  主任律师 王凯

  咨询电话:88239066 13936456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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