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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赢官司却遭遇法院执行难 当街叫卖判决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4日23:11 兰州晚报

  本报讯 连日来,金昌市街头出现了一位公开叫卖判决书的男子,该男子50多岁,神情沮丧,唉声叹气,手中举着一份判决书在大街上公开叫卖,判决书的背面写着“判决书卖三毛五分钱”。他对围观的群众说,前提是买判决书的人要把法院裁定的3万多元欠款要回来。

  垫资购货当了“冤大头”

  这个街头卖判决书的男子名叫邬同祥,系原武铁分局水电段退休职工。1993年6月受聘于金昌市日用化工厂担任业务供销员。同年12月,邬同祥受该厂厂长李某的指派到陕西吴旗县农副产品公司(后更名为吴旗县生产资料公司)生资公司购来甘草8822公斤,总价款为32221.4元,其中邬同祥垫资6000元。但金昌市日用化工厂收到甘草后却以无款为由拒付垫资。1994年至1999年,吴旗县农副产品公司多次派人前往金昌市日用化工厂索要剩余甘草货款。但日化厂厂长李某始终以甘草系邬同祥联系来的,此事与日化厂无关为由致使吴旗县农副产品公司向邬同祥索款。无奈之下,2001年5月至8月,邬同祥分四次向吴旗县农副产品公司垫付货款26221.4元。2001年,邬同祥将金昌市日用化工厂告上了法庭,要求日化厂归还其32221.4元甘草垫付款。

  法院判决执行难

  金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邬同祥的请求事实清楚。因为金昌市日用化工厂已经被金川兴发化工总厂兼并,而且日化厂在被兼并前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由金川兴发化工总厂接受并承担。所以法院判定由金川兴发化工总厂支付邬同祥垫资的甘草款32221.4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002年判决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金川兴发化工总厂给法院提交了一份财务明细表,请求法院协助追回101845元的应收债权以偿还有关债务。经法院调查得知,全部应收债权的原始依据早已下落不明,所以根本无法追回这笔债务。而且金川兴发化工总厂当初兼并日化厂时,提供的相关财务账目中根本就没有邬同祥这笔债务的记载,而且当初销售的甘草也不知去向。

  扯出个人经济案件

  2003年10月,金川兴发化工总厂向金川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一份检举信,以“此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为由请求检查机关查处这个经济案件。邬同祥也向检查机关递交了关于原日化厂厂长李某涉嫌贪污的检举信。可是两年之后,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件不属于检察机关查处范围为由移交给了金川区公安局经侦大队。而公安机关又以该案移交手续不全、检察机关两年都没法查清等理由不予立案。当邬同祥再次拿着举报信到检察院递交时却遭到了拒绝。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称,他们移交出去的案子再不立案。至此不仅这起长达近5年的官司没了结果,就连此案中牵扯出的经济案件也无从查起,没人过问。

  公开叫卖“判决书”

  据邬同祥介绍,5年时间里,他不停地在武威和金昌之间奔波着,期间光搜集证据就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财力。一次次的希望化为泡影,一次次的等待变为无奈。近日,他拿着检举材料到检察院递交时竟遭到了拒绝,这次他彻底绝望了。万般无奈,他决定谁能够把这笔欠款追回来,他就把判决书以三毛五分钱转卖给谁。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像邬同祥这样公开叫卖判决书,在全国也实属少见,这样做目前来说虽有悖常理,但不违法。如果邬同祥真的要转让债权,那么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也是可以转让的。但问题的关键不在债权的转让,而是邬同祥的债权到底能不能要回?(晚报记者王晓刚 南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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