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有了新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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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0:33 半岛晨报 | |||||||||
晨报讯 (张宁记者苏琳)昨天,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消息:对于一直没有明确政策的第三者责任工伤险的待遇支付问题,今起开始有了定论。 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方(肇事方)的主要责任,因肇事方逃逸而无法结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加害人负刑事责任或在逃无法结案……此类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工伤事故的有关待遇如何支付,因没有明
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新规定,参保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涉及到第三者赔付的,如果对方逃逸无法结案,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先行支付有关待遇;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涉及到第三者赔付的,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因对方无赔偿能力而没有得到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暂不先行支付有关待遇,参保职工需要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果法院认定对方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可先行支付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