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劳动保障部门:上下班途中遇车祸视同工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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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1:13 大连晚报 | |||||||||
本报讯 企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对方(肇事方)的主要责任,因肇事方逃逸而无法结案;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加害人负刑事责任或在逃无法结案等涉及第三者责任的工伤事故,有关待遇如何支付,因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个问题一直困扰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昨天,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研究,终于有了说法。
参保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涉及到第三者赔付的,如果对方逃逸无法结案,可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逃逸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先行支付有关待遇;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伤害事故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伤害,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视同工伤,涉及到第三者赔付的,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因对方无赔偿能力而没有得到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部门暂不先行支付有关待遇,参保职工需要先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如果法院认定对方无赔偿能力,凭法院判决,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可先行支付待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