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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弱者平等站在法律面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5:12 舜网-济南日报

  实习生刘志强

  法律作为一个维权的重要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使用。但是,不是每一个自然人,在任何的情况下,都能够从容的使用法律武器。当您想起法律和诉讼,又有特别的困难时,请呼叫法律援助中心吧!

  回乡途中的意外

  一个普通的人,一趟普通的回乡之旅,却遭到飞来的横祸,谁能想到意外会这样发生……已经失去记忆的吕某直到拿到调解书时还疑惑的向身边的人问道:“我怎么和人家打官司呢?”

  2003年6月,身在济南的吕某要回日照老家祭祖,因而登上了一辆去往日照的中巴车。人在旅途的时间长了,不免的思想都放松下来了。汽车在高速行驶中,车门突然开启,将吕某摔出车外,悲剧发生了。随后,日照交警支队东港大队到现场进行了勘察和调查,作出了“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结论。昏迷的吕某被送到了日照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为了抢救的需要,医生将其左右颅骨全部取下,气管切开……

  随后的两个多月里吕某一直在住院。后来又从日照被转入济南市中心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过颅脑修补以及脑积水处理等手术,在死亡线上挣扎了306天后吕某终于挣脱了死神的羁绊。吕某在出院时已失去了对过去的记忆,法医的鉴定结论为:颅脑损伤构成二级伤残,视力受限构成四级伤残。

  身边无亲无故的吕某受伤后始终处于昏迷状态。远在农村的父母经济非常困难,无奈之中想到了法律援助,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陈其娟律师为吕某代理诉讼。

  陈律师在交警大队已经做出“不能确认双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多方进行调查取证,共向法庭提供了75份证据材料,充分证明本案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应该有两名被告。一是司机安某,他作为一名驾乘人员,当乘客吕某买票,乘上他的客车,他就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一名被告是山东省日照市运输总公司。因为安某驾驶的客车与该公司是挂靠关系,而且该车始终是以该公司的名称在运营。

  案件经过了三次开庭审理,法庭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结案:由两被告一次性赔偿给吕某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20万元,并在调解书送达时过付给原告。

  伤心夕阳红

  有俗语说:顺则为孝。子女们不能以自己的喜好来支配老人选择幸福的方式和对象。

  现年66岁的张老太是外地人,1994年10月经人介绍与历下区某单位退休干部尹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尹某的儿女均反对其父再婚,故经常寻衅辱骂、殴打张老太,日子从此无法安宁,在这种情况下,尹某只好诉请法院准予离婚,二次诉讼后,历下区人民法院终于对当事人调解离婚。离婚后住房权归尹某,张老太永久居住其中一间居室。对此,尹的女儿妒恨在心,企图将其赶出住房,终于在2005年4月某天夜里,挑起事端,对张老太无端辱骂、殴打,并用开水将张老太胸、腿多处烫伤。由于张老太孤身一人在济南且无分文收入,生活异常艰难,4月8日,她在驻地街道办事处的引导下求助于区法律援助中心。

  历下区法律援助中心得知此事后指派刘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在接手案件后进行了多角度的调查取证。同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对张老太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也就是说尹某女儿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刘律师又搜集民事赔偿的相关证据,以解决张老太无钱医伤吃饭的问题。由于尹的女儿早有预谋,在此之前已趁张老太不备之时将住院、医疗费等民事赔偿的证据偷去销毁,使得张老太的民事赔偿请求几乎化为泡影。

  开庭时,承办律师侧重被告对张老太造成轻伤害的事实,以我国刑法对构成轻伤害的犯罪可以通过刑事自诉处理的规定,使被告产生了自愿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的意愿,以减轻其罪责。在法院的调解下,尹的女儿赔偿张老太29000元,诉讼费由尹的女儿全部承担,张老太的合法权益从而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冲动的惩罚

  年少的无知和轻狂成为了刑狱的种子。当事人赵某是济南某初中学生。2004年9月的一天下午,赵某在学校初三(4)班教室内,因琐事与初三(7)班学生张某发生争执,双方发生厮打,后被在场的同学拉开,张某随后回到自己的教室内。赵某感觉自己吃了亏,便携带刀子来到张某教室外将其喊出。二人来到五楼西侧的男厕所内,赵某在厮打中朝张某左腰背部捅了一刀,致使张某脾脏、左肾破裂。经法医鉴定,张某躯干部受伤程度已构成重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在当天就将赵某在学校抓获。

  根据市中区人民法院的指定,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赵某实行法律援助,由于忠翔律师担当赵某的辩护人。律师受案后,先后三次走访了被害人所在学校,通过与其老师和同学交谈了解到:赵某的同学普遍认为被告人“表现还可以,不会欺负同学。”所在学校老师也反映被告人平常表现不错,并要求司法机关充分考虑他的具体情况,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

  在庭审过程中,于律师依法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提出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发生这场悲剧被害人也有过错,被告人是初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正处于学习期间,家庭又有监护、帮教条件和能力,故依据《刑法》第72条关于:“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2005年6月1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了此案,法庭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宣判后,赵某表示服判,没有提出上诉。(漫画/张林)

  相关链接我市法律援助对象条件

  户藉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济南市的中国公民,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法律援助:

  ⑴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⑵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⑶公民获得省以上劳模称号;

  ⑷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或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经济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⑸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⑹刑事案件的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⑴刑事案件;

  ⑵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⑶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⑷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或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⑸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⑺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⑻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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