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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卖查封物品获刑二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5:12 舜网-济南日报

  2005年8月10日上午,商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物品、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刑事被告人王永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

  商河县郑路镇解家村的王永香,于2004年12月13日与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商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王永香偿付中国农业银行商河县支行借款本金44600元
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永香迟迟未能履行。2005年3月24日商河县农行申请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商河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2日作出裁定,法院执行局于当日送达被告人王永香,并立即对王永香所有的拖拉机一辆、摩托车一辆,奶牛四头依法进行了查封。

  可是被告人王永香在明知四头奶牛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于2005年4月28日将四头奶牛变卖,得款一万余元,先予偿还了部分欠帐户,并由四位证人作证,致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的象征。裁判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但是长期以来,经济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较为突出,有些债务人有能力还债而赖帐不还,甚至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仍采取转移、变卖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严重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香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永香有期徒刑二年。王永香听到判决后后悔莫及。(本报通讯员李爱民陈宜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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