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代开他人车辆发生事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09:17 解放日报

  本报讯(胡海容)朱先生日前代车主周先生开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朱先生在被判赔偿后,向车主周先生追索。近日,杨浦区法院一审判决周先生向朱先生赔偿24146元。

  朱先生与周先生是同事,因为两人住得较近,且周先生是有车一族,所以经常结伴上班。2002年3月11日,因周先生身体不适,遂将车交给朱先生驾驶。车经宝山区大华路附近时,与陈某驾驶的车相碰撞,致陈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为朱先生负次要责任。去年4月,陈
某向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朱先生赔偿,宝山区法院判决朱先生赔偿陈某3万余元。后朱先生支付了上述赔偿款。今年7月15日,朱先生向杨浦区法院提起诉讼,向周先生追索上述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朱先生和周先生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朱先生作为驾驶员,在事故中有一定的过错责任。而作为车主的周先生也应酌情承担部分责任。遂做出如上判决。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