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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一律师涉嫌为“黑色富豪”尹西才伪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1:06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 杜福海 发自安徽

  2005年8月4日清晨,天空似阴似晴,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等候开庭的人们身份不问即知:不是律师,就是教师。

  上午8:30,在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层大法庭,二审公开审理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
院政法系副教授、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上诉、抗诉。

  越来越不寻常

  王宏柱成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庭审刚刚结束,被告人、旁听人员还在法庭里,辩护律师即被检察机关带走留置。

  2004年5月18日,雨一直下,天气很凉。

  潘立梅如往常一样目送丈夫王宏柱律师出门,这一天丈夫特意换上了不常穿的西服。“他对这桩案子似乎特别重视”,在潘立梅的印象里,丈夫已经连续几天为准备庭审忙至深夜。

  一个多小时以后,安徽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江峰涉嫌挪用公款、贷款诈骗、伪证一案,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王宏柱担任江峰的辩护人。

  忙碌了一天的潘立梅回到家发现,丈夫还没回来。晚饭做好了,丈夫依然不见踪影,热腾腾的饭菜一点点冷却……时针已经指到午夜12点,丈夫第一次没有打电话告知去向就莫名其妙地没有回来,潘立梅已由最初的生气转为心神不宁、担心。第二天清晨,一夜未眠的潘立梅迫不及待地向亲朋好友打听丈夫的行踪,但是,没有人能告诉她王宏柱去了哪里。

  而第三天5月20日,对潘立梅同样是个特殊的日子,她要代表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附中参加淮北市优质课竞赛,那是学校唯一一个参赛名额,她已经精心准备两个月了。就在比赛前的一小时左右,潘立梅接到了刑警支队打来的电话:“你丈夫王宏柱涉嫌伪造证据被刑事拘留了。”

  潘立梅惊呆了。

  王宏柱成为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庭审刚刚结束,被告人、旁听人员还在法庭里,辩护律师即被检察机关带走留置。2004年5月18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江峰涉嫌挪用公款、贷款诈骗、伪证一案,在旁观者眼里越来越不寻常。

  知情人都明了,江峰涉嫌挪用公款、贷款诈骗、伪证一案是闻名全国的尹西才系列涉贪案之一。

  在一份网上流传很广的《1990-2004,50大“黑色”富豪榜》上,尹西才位列第43名,50大“黑色”富豪榜的前五名赫赫有名的人物,分别是:赖昌星家族、杨斌、仰融、余振东、周正毅。排在尹西才前一位是案发前担任河北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的李真,受贿金额折合人民币共计676万余元、美元16万余元、贪污4839万余元。

  王宏柱律师为之辩护的安徽淮北市濉溪县农村信用社副主任江峰,卷入尹西才贪污案之早令人吃惊,1996年10月18日。

  第43名黑色富豪

  尹西才任职期间,安徽金蟾药业总公司从一个靠财政拨款吃饭,固定资产仅有420万元,发展到后来的1.32个亿,经营总资本也由过去的670万元,发展到后来的1.8个亿,是过去的27倍。

  1996年3月,以淮北矿务局林业处处长的身份兼任国有企业、金蟾集团的前身安徽金蟾药业总公司总经理的尹西才,7个月后(1996年10月18日),他与江峰、江宇翔(系江峰之弟)三人共同出资合办亳州中药饮片厂。

  亳州中药饮片厂,在尹西才——这位曾被评为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辉煌一时的企业明星的一生中,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2003年12月17日自书的《关于我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犯罪的思想根源》一文中,尹西才写道:特别是亳州中药饮片厂的事操作后,考虑到照顾各方面的关系,对一些相关的知情人,我就逐一从小金库中拿出一些资金去堵他们的嘴。这样,我就越陷越深。

  安徽省“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的名头并非空穴来风,尹西才任职期间,安徽金蟾药业总公司(即后来的金蟾集团)从一个靠财政拨款吃饭,固定资产仅有420万元,发展到后来的1.32个亿,经营总资本也由过去的670万元,发展到后来的1.8个亿,是过去的27倍。

  然而,2000年元月尹西才安排人从汇入圣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244万元款中汇回100万元给金蟾人造板厂用于购买木料,此款却被尹西才、张景华、张素生、任宏四人私分;1999年底,尹西才、任宏私分金蟾人造板厂B帐小金库余款78万元;2000年8、9月份,金蟾人造板厂C帐小金库剩余52.8万元又被尹西才、任宏、张景华三人私分……

  最终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3月——2002年6月,尹西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指使或伙同他人侵吞公款共902万余元。

  尹西才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徐州市、河南省永城市、淮北市拥有家庭财产人民币1622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房产8套价值人民币539万余元以及轿车、首饰等共折合人民币2324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

  扣除尹西才的贪污所得、违法所得及能够说明来源且经查证属实的家庭合法收入与支出的余额,尚有人民币1901万余元、美元6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从公布的尹西才犯罪材料上看,江峰不是主角。2004年5月18日,安徽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江峰涉嫌挪用公款、贷款诈骗、伪证案时,王宏柱律师为江峰作无罪辩护。庭审过程中,王宏柱律师向淮北市烈山区法院提交了一份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

  正是这份用于证明江峰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却成为王宏柱律师自己的祸端。

  60万贷款担保之谜

  60万元贷款,是公诉机关指控江峰构成贷款诈骗罪最重的筹码,在江峰构成贷款诈骗罪控辩体系中是“兵家必争之地”,王宏柱律师递交的正是60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

  以尹西才名义从濉溪县信用社联合社所借贷的两笔贷款,是构成公诉机关指控江峰涉嫌贷款诈骗罪的事由,一笔100万元、一笔60万元。

  1996年10月,在亳州中药厂筹建过程中,尹西才和江峰商定以安徽淮北金蟾药业总公司的名义从濉溪县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贷款100万元供建厂使用,这100万元贷款挪用至1999年10月25日归还。

  1996年12月27日,江峰盗用尹西才的私章、假冒安徽淮北金蟾药业总公司作担保,在濉溪县口子城市信用社骗取60万元贷款供其弟江宇翔使用。此笔贷款到期后,江峰对催款人员假称找不到尹西才,而他又拒不偿还,致使该60万元贷款丧失诉讼时效成为呆账。

  60万元贷款,是公诉机关指控江峰构成贷款诈骗罪最重的筹码,在江峰构成贷款诈骗罪控辩体系中是“兵家必争之地”,王宏柱律师递交的正是60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书复印件。

  检察机关认为该贷款担保协议复印件系伪造,即于2004年5月18日江峰案5个多小时的庭审结束后,将王宏柱律师带走留置。2004年5月19日刑事拘留,2004年6月24日批捕,2004年8月23日移送起诉,2005年3月21日由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淮北市烈山区检察院2005年3月21日公开宣读的起诉书载明犯罪过程令人费解,60万元贷款的担保协议书,第一个提出问题的人以及“伪造”行为的最初受益者,既不是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江峰,也不是贷款诈骗案辩护人王宏柱律师,而是陈少华,安徽淮北市濉溪县农村信用社副主任:

  2004年2、3月份,因经办江峰以尹西才名义贷款60万元无担保协议书,陈少华害怕承担责任,便找王宏柱律师咨询。

  王宏柱律师看过该笔贷款资料后,说无担保协议书贷款收不回来要负责任,便让陈少华找一份1996年使用的空白担保协议书给他,2004年4月6日王宏柱会见江峰时告诉江峰60万元贷款无担保,江峰即让王宏柱想办法。

  2004年4月16日王宏柱再次会见江峰趁机将带去的空白担保协议书交给江峰,让其签署“同意贷款陆拾万元 期限半年 江峰 96、12、27号”字样。会见后王宏柱将江峰签字的空白担保协议书和100万元担保协议书的复印件交给赵晓燕(江峰之妻),让其将100万元担保协议书上“安徽金蟾药业公司”公章和“尹西才”私章印鉴复印到60万元空白担保协议书上。赵晓燕按要求复印好后,王宏柱等人找到陈少华让陈在空白担保协议书前部空白处填写上“口子城市1996.12.27 1997.6.27 陆拾万元”字样。王宏柱将伪造好的60万元担保协议书复印一份交给陈少华,并告知如有人问协议出处,就讲是从办公室里翻出来的,是在2000年复印准备起诉用的。

  2005年5月11日王宏柱将该担保协议书复印件,以律师调查的形式进行提取,并交给淮北市烈山区法院,作为证据进行使用。

  上诉VS抗诉

  安徽省律师协会和淮北市律师协会一方面将情况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方面立即指派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律师和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任清华律师担任王宏柱的辩护人。

  鉴于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在全国律师界已是沸沸扬扬,安徽省律师协会和淮北市律师协会一方面将情况上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方面立即指派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刘建华律师和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任清华律师担任王宏柱的辩护人。

  经过2005年4月15日和5月24日两次开庭审理,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05年6月2日作出判决,以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判处王宏柱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王宏柱不服一审判决,于2005年6月9日上诉至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于2005年6月8日提出抗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定2005年7月14日开庭审理此案。

  7月13日晚上7点左右,刘建华副会长和任清华律师正式接到电话通知,王宏柱一案因检察院没有移交一关键证据,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推迟审理。

  2005年8月4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宏柱伪造证据的行为性质恶劣,不仅仅表现在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上,而且表现在其伪造证据的场所居然是在公安机关的监管场所——看守所,其利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来伪造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说明了被告人王宏柱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肆无忌惮。”

  “如何将100万元担保协议上的公章和尹西才的印章复印到60万元担保协议书上的技术鉴定,这是本案的核心问题。”王宏柱及其辩护人的法律逻辑是:原审法院驳回鉴定申请理由不成立,导致一审审判程序违法。

  上诉后,刘建华律师和任清华律师仍然坚持要求二审法院:1.传唤赵晓燕、江峰出庭作证;2.对60万元贷款协议书进行鉴定;3.继续调取江峰写给淮北市政法委的反映材料。

  赵晓燕、江峰没有出现在8月4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庭上。据了解,法院对证人出庭已经发出通知,但是赵晓燕已经离开淮北,江峰在服刑。身为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罪同案犯的赵晓燕,不仅未受检察院的起诉,此时更是蹊跷地失踪了。

  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对60万元贷款协议书进行鉴定,结果获得一致答复: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无法鉴定。据此,刘建华副会长和任清华律师认为,不能科学证实60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书系王宏柱伪造。

  经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了解,淮北市政法委收到了江峰于2005年2月1日前后写给淮北市政法委一份反映材料(传言其内容为,反映检察院对其刑讯逼供,诬陷王宏柱伪造证据),并批转给了淮北市检察院。但是,这份关键证据的去向,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记载却是“江峰申诉材料在淮北市人民检察院下落不明”。

  “我还是会爱上他”

  2005年4月15日,旁听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一审开庭,潘立梅冰释了巨大的耻辱感。

  一边要求加刑,另一边要求宣判无罪,8月4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犯罪嫌疑人作最后陈述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的涟漪效应,从淮北市蔓延至安徽省乃至全国律师界,记者所到之处,律师都在打听王宏柱案的庭审情况。

  “为什么偏偏选择这个时候抓人?庭审刚刚结束,被告人、旁听人员还在法庭里。”一位安徽淮北律师气愤地质问:“王宏柱是副教授,在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任教;王宏柱还是律师,在安徽东山律师事务所执业。通过多种途径均可以将其拘留、讯问,示威式的抓捕只会令当事人和旁听人员相信,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辩式审问只是个摆设,哪一个当事人还会相信辩护——这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法律保障?哪一个律师还会辩护?”

  律师涉嫌刑法306条,应当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从公诉机关在一、二审庭审中出示的讯问录像,可以清楚地看到,讯问由淮北市检察院工作人员和公安人员共同进行。然而,整个讯问过程公安人员一句话没有说。这一细节,令淮北市检察院所称公检“联合办案”之说难以成立,同时加重了王宏柱案开始立案、侦查时违反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侦查分工管辖之嫌。

  2005年5月20日,接到刑警支队打来的电话一个小时以后,10点整,不笑讲不出课的潘立梅老师站在淮北市优质课竞赛的课堂上,面对讲台下七十多位初二年级的学生和十几位评课老师。

  “现在开始上课,今天我们要讲的是……”潘立梅转过身,在黑板上写出19个字: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当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她依然在微笑,心里却在滴血,“太痛苦了,那太痛苦了”。

  荣获二等奖的喜悦已经无人分享,同样,清华大学博士录取通知书也安静地放在家里,“办完这个案子就去北京读书”,王宏柱不止一次说过。

  41岁的王宏柱1984年考入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一进大学校门就自学法律的王宏柱,1987年通过考试、同学推荐、老师推荐获得四个留校名额之一。1987年9月4日,尚未大学毕业的王宏柱走进复旦大学校门,开始接受正规法学教育。

  “我还是会爱上他。”2005年4月15日,旁听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一审开庭,潘立梅冰释了巨大的耻辱感。

  王宏柱不喜欢妻子写日记,但这段日子,潘立梅想记下来,在她的日记本的菲页上写着:

  难忘的日子:

  ——记于王宏柱被囚时期

  终身难忘的经历

  刻骨铭心的感受

  2004.6.8

  王宏柱:首页留给你来写

  安徽律师涉嫌伪证案控辩激辩二审

  - 经典指数 ★★★★★

  - 经典元素

  1.案连案: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发生在为闻名全国的尹西才系列涉贪案之一江峰涉嫌挪用公款、贷款诈骗、伪证一案中。

  2.王宏柱系安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当时的著名律师,淮北市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3.王宏柱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案的涟漪效应,正在从淮北市蔓延至安徽省乃至全国律师界。

  4.又一律师因306条被送上法庭,律师执法环境再度成为关注焦点。

  - 出场律师

  安徽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

  刘建华 律师

  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

  任清华 律师

  为尹西才系列涉贪案辩护 休庭后法院门前被捕

  安徽律师涉嫌伪证案二审

  -控辩焦点-

  □本报记者 杜福海 发自安徽

  辩方:王宏柱涉嫌伪造证据案中王宏柱于2004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6月24日被逮捕,陈少华于2004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6月24日取保候审;赵晓燕于2004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6月24日被逮捕。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刑事拘留和被逮捕的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即本案应当有五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讯问笔录。但是在公诉机关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中除了王宏柱2004年5月19日和陈少华2004年5月24日两份讯问笔录外,没有其他应当在刑事诉讼法规定时间内的讯问笔录。由此,要么是侦查程序违法,要么就是隐匿证据未向法院提供。

  控方:控方有权去伪存真,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

  控方:2004年10月11日及2004年7月8日尹西才问话笔录。主要为:1997年3月左右,江峰对其说江峰弟弟要用钱,让尹西才单位担保贷款100万。尹西才便让办公室在江峰带来的空白担保合同上盖了章,三份左右。过了十天左右,江峰又来找尹西才,将金蟾药业公司担保贷款换成金蟾药业公司贷款,并将原来盖了章的担保合同三份,当场撕掉;尹西才否认办过60万元贷款,及给江峰提供60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书。同时尹西才承认原来给江峰盖章的担保协议书和出示给其看的60万元担保协议书式样一致。

  王俊、吴学仕、陈玉珍(三人系金蟾药业公司办公室成员)证言证实:三人没有给谁盖过空白担保协议书。

  辩方:本案涉及的60万元担保协议书在客观上真实存在,是合理、有据而可信的。1.借款申请书中填写了担保单位金蟾药业公司,担保类型为担保。2.江峰也多次承认该贷款有担保,且是在王宏柱没有接收委托之前。3.江峰书写给政法委的诬陷王宏柱伪证的反映材料确实存在,检察机关拒不提供。4.贷款通则等法律明确规定个人贷款60万元必须有担保或抵押、质押。5.检方提供的曾经接触过该笔贷款资料的人员证明,虽然称移交资料中无担保协议或不清楚有无担保,但都未能证实办理贷款时有无担保。

  控方:2005年2月1日自书材料及2005年2月1日赵晓燕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是:2004年4月王宏柱从蚌埠五河看守所会见江峰回来后,交给我一份江峰签字的担保协议书,让其去复印金蟾药业公司的公章和尹西才的私章。赵晓燕问怎么复印,王宏柱说用金蟾药业公司100万贷款担保协议上的印鉴复印。赵晓燕复印好后交给王宏柱,王宏柱安排赵晓燕说该复印件的来历是陈少华在贷款到期后准备起诉时用的。

  辩方:指控王宏柱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能成立。1.赵晓燕如何从100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上的金蟾药业公司的印章复印到60万元担保协议书的技术问题没有解决。2.100万元贷款担保协议上的公章、印章和协议上的印刷字体有重叠,与60万元担保协议书公章、私章在方位、间距上不同,赵晓燕是如何消除重叠?用何方法、技术、设备?在何处、何人复印?均不得而知。3.起诉书指控的制作过程和内容与言词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用于伪造担保协议复印件的原件在何处,不得而知。4.淮北市检察院淮检技鉴88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无法辨认60万元担保协议上印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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