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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1:12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江淮晨报(1)“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遭受家庭暴力,受害方应根据受伤情况,由公安机关或居委会、所在单位出具
证明到鉴定部门作伤情鉴定报告,需医治的,应到医治机构就诊并保存好单据。

  (2)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无过错方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当家庭暴力上升到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虐待”。根据情节和后果《刑法》对“虐待”所负法律后果进行了具体规定。《刑法》规定,“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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