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使得女儿手持5份判决赶老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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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02:10 东方早报 | |||||||||
一起房屋纠纷让83岁的陶来喜老人很头疼,因为和老人产生纠纷的不是别人,而是他的小女儿陶梅芳。 而陶梅芳则说官司打了两年,自己持有5份判决书,尽管法院判决她获胜,其父亲应该迁出有争议房屋,但陶梅芳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维护,原因是其父亲依然住在原处。
为什么父亲要“霸占”女儿的房子,并收取其中两间房屋每月三千多元的租金?这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 父亲出资买房 记者来到天通庵路510弄,大约10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其中两间已经出租做餐饮。陶来喜老人称,他原住在长江支路52号,2000年10月拆迁,根据相关规定,陶来喜老人一家可以获得三套二室一厅的居民房和四间营业用房以及营业歇业照顾补偿146123元。此时,老人的小女儿陶梅芳建议老人不要政府分配的房子而申请拿到相应的现金,理由是她所在的单位有房子卖。其后老人从自己所得65万元安置款中拿出21万元交于陶梅芳,购买了位于虹口区天通庵路510号的营业用房,但登记时的房主为陶梅芳。在其出示的《小企业售让合同》和《上海市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上,使用权均是陶梅芳。正是这个细微的细节,使得一家人反目为仇,对簿公堂。 2001年12月,陶来喜老人入祝2002年4月,老人的大儿子陶玉麟、儿媳吕贵秦为照顾父亲,携女儿一同入住,四人共住一间房内,另两间由陶梅芳继续出租。 陶梅芳以其哥嫂多次阻挠其开店,影响其正常经营为由,要求他们迁出未果,起诉至法院。 女儿享有产权 “我自己的钱买的房子,为什么叫我搬走?”陶来喜想不通,他说老房子拆迁他本人及其子女包括陶梅芳在内都可获得安置补偿款,小女儿称她想买其所在单位闸北区糖业烟酒公司的房屋,愿与父亲共同享有该房屋的产权,并称能够帮助父亲和弟弟陶玉宝报户口,为此他给了女儿21万元的购房款,现在他所住的房子是用他的钱买来的,女儿没有权利要求他迁出。 但是陶玉芳称,自己购买的非居住用房,与其哥哥、弟弟等人无关。陶来喜确实给过自己钱,这笔钱中一部分是自己和女儿应得的,另一部分是父亲赠与的,对于后一笔钱,其愿意偿还。 2004年1月2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陶梅芳依法享有系争房屋的经营权、承租权,陶梅芳对有争议的房屋所享有的使用权是排他权,陶来喜等人居住使用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迁出。 判决父亲迁出 但陶来喜老人苦闷的是,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曾共同出资购得该处房产,因此只能判定双方之间存在债的关系而不存在财产共有关系。 现在,陶来喜老人和他的小儿子陶玉宝仍然住在有争议的房屋内,老人的户口还挂在原来的长江支路,陶玉宝的户口到现在还没有着落。他们坚持买房子的钱是父亲的,房子也应该由父亲居住和使用,并没有按照法院的判决迁出该房屋。而陶梅芳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判决,同时愿意提供其现在居住房屋的一间给父亲和弟弟居住,但陶梅芳伸出的“橄榄枝”,被老人断然拒绝。 法院方面考虑到陶来喜老人年事已高,迁出之后没有合适的住所,正在努力通过调解和协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法院方面也表示,一旦协商无果,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不强制执行。当然,这不是法院希望看到的结果,毕竟,当事人都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