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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巴刹车失灵追尾撞伤16名游客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31 南京报业网

  【南京日报报道】(通讯员 余言 记者 张璐 实习生 刘思思)某旅行社满载旅客的客车停在高速公路收费站交费时,由于紧随其后的一辆中巴车制动装置损坏,造成追尾事故,并引发一起官司。

  去年4月12日至17日,我市某旅行社受北京一家旅行社委托,负责接待该公司组织的“华东之旅”夕阳红旅游团,进行南京、无锡、苏州、杭州、上海五地游。当年4月14日下午
2时许,该旅行团租用的18座金龙客车停在沪宁高速苏州新区收费站停车交费。一辆甘肃牌照的中巴车紧随其后,驶进同一条收费通道。不知何故,中巴车没有减速停车,而是重重地撞上了金龙客车的车尾,车上16人不同程度受伤,一些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也被摔坏。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系中巴车制动装置损坏,致使车辆制动无效。

  经多方交涉,去年9月,旅行社同意赔偿12名旅客精神损失费8000余元,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坏的赔偿费用为1万余元。

  之后,旅行社多次向肇事中巴所在单位追讨赔偿款,除赔偿给旅客的1.8万余元,旅行社还向对方讨要滞留在苏州住宿、吃饭和租车等各项费用,共计2.7万余元。

  由于协商不成,旅行社将对方单位告上雨花台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故是由于肇事客车的制动调节安全阀进油口管路断裂,导致车辆制动无效而引起的,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不可预见性,系驾驶人员自身以外的原因所致,双方驾驶人员均无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因此本案事故属于意外事件,而非交通事故。

  法官认为,对于意外事件的损害赔偿应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在无证据证明损害是受害方过失造成的前提下,加害方虽无过错,但不能免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肇事驾驶员赔偿旅行社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余元,肇事车辆所属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辑 五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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