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一统计员滥用职权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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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31 南京报业网 | |||||||||
通讯员 谷孝秋 丁晓头 金陵晚报记者 徐红霞 【金陵晚报报道】一名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的统计员在工作期间,考虑到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关系比较好,竟违反规定,擅自同意建设单位缓缴和少交有关费用,致使该公司逃费40万余元。
33岁的何鸣原是南京市教育局规划处的一名统计员,从事财务管理工作。2001年8月,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江北分公司经理许欢到何鸣处为其公司开发的“天福园”项目办理建房教育附加费缴费手续,并提出将该项目中的2377平方米商业用房改成住宅用房。尽管自己并没有权利改变项目用途,但考虑到该单位曾为自己解决了一些费用,何鸣同意了,从而少收了该公司23770元的教育附加费。 同年年底,许欢再次到何鸣处为该公司开发的“天狮百盛商厦”项目办理教育附加费缴款手续。该项目有1.8万多平方米建筑面积,按规定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应缴37万余元教育附加费。可许欢却提出将该项目改用途,将营业用房改成非营业用房,因为非营业用房的收费标准是每平方米10元。何鸣认为该项目太大,不同意改。许欢又提出缓缴附加费,考虑到该公司曾对自己有好处,何鸣同意了,在没有收到这笔教育附加费的情况下,就帮该公司在缴费凭证上加盖了南京市建房教育地方附加费专用章。凭着这份收费凭证,该公司领到了项目的规划许可证。 后来,何鸣多次打电话催许欢缴钱,许均称公司没钱。直到2003年8月,何鸣听说有文件规定要取消征收教育附加费,就打电话让许欢赶紧前来补交。许欢又提出改房屋用途,以每平方米10元交费。何鸣害怕如果不同意,许会将他曾得公司好处的事讲出来,就妥协了。第二天,许欢派单位同事来办手续,即放一张空白支票在何鸣处。因当时尚未确定是否征收教育附加费,凡是到何鸣处交费的都留一张空白支票作抵押。 同年8月底,市教育局通知何鸣将8月份收的教育附加费的支票全部退给建设单位。按规定,该房产公司的支票不能退,但何鸣害怕单位追究本应在2001年交清的附加费却拖到了2003年,就将许欢单位的支票也退了回去,造成该项目教育附加费一分钱未交,逃费377960元。直到警方立案侦查,该公司才补交了这笔费用。 2004年11月,何鸣案发被抓获。高淳检方在对该案提起公诉时认为何鸣作为受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征收费用、履行职责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规定,决定其无权决定的事项,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日前,高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何鸣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鉴于其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发现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 云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