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司机马路上飙车 造成撞死3人伤37人终审审结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0:53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郑州8月16日消息(记者辛如记通讯员张胜利)交通法规规定,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代表警示。黄灯闪烁信号通常是用来提醒各方向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注意交叉路口的信号,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河南工业大学司机曹志强,拉着一车师生以90—100公里的时速在马路上疯狂飙车,遇到持续闪烁的黄灯时,曹志强也不减速慢行,只管往前开,致使酿成撞死3人,撞伤37人的
特大交通事故。日前,由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这起交通肇事案在法院终审审结,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曹志强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

  现年35岁的被告人曹志强系河南工业大学司机。2004年7月11日5点45分,被告人曹志强驾驶豫A39746号金龙客车拉着一车河南工业大学老师学生(其中大部分是老师)前往河南工业大学新校区。途中,曹志强车挂五档,以90—100公里的时速高速行驶,当其行驶至西环路与化工路交叉口时,路边的交通指示灯闪光信号为持续闪烁的黄灯,但曹志强没有减速慢行,而是继续高速行驶,结果与沿化工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司机张某驾驶的豫PK3378农用三轮车相撞,致使三轮车司机张某及其车上乘车人张某、胡某当场死亡,金龙客车也翻倒在地,金龙客车上的37名河南工业大学师生也不同程度受伤。2004年9月2日,曹志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郑州市交巡警二大队责任认定,曹志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明的速度、行经闪光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路口未注意了望,未确认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2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农用三轮车司机张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行经闪光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路口未确认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0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之规定,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所有的乘车人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确认,豫PK3378农用三轮车更换零件及修理费共计4880元,豫A39746金龙客车更换零件及修理费共计93845元。被告人曹志强所在单位共赔偿被害人农用三轮车司机张某、乘车人胡某、张某的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000元;除已经向37名伤者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外,另行赔偿37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9000元。上述赔偿款项,均已履行完毕。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志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使3人死亡,多人受伤,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告人所在单位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曹志强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曹志强以其行为属过失犯罪,单位已给受害人足额赔偿,请求判处缓刑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于日前依法驳回曹志强的上诉,维持原判。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任巍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