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申请不及时 俩月加班费泡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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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1:25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顾荣实习生杨立军颜妍)连续加班三个月,不仅拿不到加班费,还遭单位解雇。相信谁碰到这样的事儿,都会气不打一处来。可当申请劳动仲裁时才发现已经超过时效,60多天的加班费面临“泡汤”,这可真是气上加气。 2004年8月,陈先生与陕西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该公司宝鸡地区总监助理。2005年3月20日,宝鸡地区总监口头辞退陈先生。第二天,陈先生向公司人事部提交了辞
经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查明,张先生从2004年8月以来一直加班,公司未提供换休,当月亦未支付加班工资,张先生即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但他应当从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而张先生直至2005年4月5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故张先生要求补发2004年12月以前加班工资的申诉请求,已超过法定的仲裁时效,仲裁委不予支持。从2005年元旦至其辞退前,张先生共加班21天,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足额支付张先生工资及加班费计5736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而在此之前的60多天加班费就只能是“泡汤”了。为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提醒广大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定要注意时效,一旦超过时效,即便仲裁委明明知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却也无能为力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