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不得高于原学年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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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2:50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日前,市教委、市物价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统一制定了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原学年的学费总额。 在收费方面,试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标准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若老生改按学分制收费的,学生每学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学生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以收取学费,但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收费标准。 在收费管理方面,学校须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学校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 学校应对经批准的本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及学分制收费管理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各类公办高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加强对学校收费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教育收费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费收入,不得将学校收费资金用于与教育无关的其他开支。作者:记者李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