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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染性病再找"小姐"报复 因传播性病罪被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4:32 龙虎网

  【龙虎网讯】嫖娼染性病后,找其他卖淫女发生关系,想把性病传染给对方。日前,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雨花台区检察院批捕。

  李某今年21岁,湖北人,在宁打工。今年7月15日晚10点多,李某来到雨花台区梅山桥附近一家洗头房,以100元的价格找了名卖淫女,发生性关系。7月17日,警方在查处另一家洗头房时,将当时在店里的李某带回盘问。李某随后交代了两天前的嫖娼经过,及自己患有
性病的事实。

  李某称,他患有淋病,是以前在洗头房嫖娼时染上的。今年3月他曾到上海某医院就诊,治愈过,但一喝酒就会复发。患病后,他恨“小姐”把性病传染给了他,因此想把性病传染给其他“小姐”,以示报复。

  李某被刑拘后,办案人员带其到雨花门诊部和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检查,证实李某患有尖锐湿疣等严重性病。

  近日,雨花台检方对李某做出了批捕决定。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根据《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李某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故意嫖娼,其行为已涉嫌传播性病罪。

  什么情况下构成传播性病罪?

  什么情况下构成传播性病罪?昨天,雨花台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解释说,传播性病罪的主体必须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既包括卖淫者,也包括嫖娼者。

  检察官表示,如果要构成传播性病罪,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但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传播性病的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可认为其具有该传播性病罪的故意。而成立该罪,也并不要求行为人已经将性病传播给了他人,只要实施了行为即可。

  据了解,如果行为人不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而是与在他人通奸或强奸等过程中传播了性病,则不能构成该罪,应依照其他法规进行处理。此外,如果嫌疑人出于伤害的目的,将性病传播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则应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那么,如果嫌疑人故意传播艾滋病,该如何处理?对此,承办检察官表示,虽然艾滋病没有明确出现在《刑法》第360条中,但它肯定属于严重性病的范畴。如果通过和他人发生性行为的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那么此人将涉嫌传播性病罪。但如果行为人故意通过输血等方式传播艾滋病,危害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那么他就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表示,如果在卖淫嫖娼过程中故意传播艾滋病,未造成太严重的后果,一般应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处理。但如果在其他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威胁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那么可能就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刘康友 肖岚

  (来源: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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