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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物没捂热 也属既遂犯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4:54 今晚报

  本报讯 (记者孙筠 通讯员白春安 郝静)本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件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为外地来津人员,2005年3月19日19时45分,他在天津站副广场公交5路终点站站区内伺机扒窃。后王某某尾随被害人张某上了一辆公交车,趁张某不备,王某某从其上衣口袋内扒窃“夏新A9B”型手机一部。当手机刚到王某某的手上,张某就
意识到手机被盗,并回头寻找,一眼就看见王某某手里正攥着自己的手机,于是当场将其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后该手机被发还被害人。本案诉至河北区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

  在开庭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是坚持认为自己盗窃手机当场被失主发现,赃物没有到手,也没有给失主造成任何损失,自己应该是未遂。本案的检察官分析后认为,扒窃案件属于特殊类型的盗窃,社会危害性极大,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短,如果失主在当时没有发现被盗,那么赃物就会立即脱离所有人的监控而被被告人占有,因此,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扒窃案件只要赃物脱离主人而落入被告人的手中就应视为既遂,因此,本案不是未遂。

  在此,承办本案的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随着乘坐公交车上班、外出市民的增多,给行窃的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不法分子在车站和汽车上寻找机会行窃,一旦发现乘客在说话或者“走神”,他们就会下手,以最快的速度“拿”到需要的物品,然后马上下车。因此,在上车过程中,特别是在拥挤的汽车上,市民一定要注意保护好随身携带的财物。如果遇到有急刹车或者上下车人员流动的时候,更要注意周围的动向。此外,不要带太多的钱和贵重物品乘坐公共汽车,避免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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