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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厨师告了饭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5:59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三名厨师从一家饭店辞职后,以饭店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不签劳动合同为由,将饭店告上法庭,要求饭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饭店以他们是厨房承包人的雇工为由不承认劳动关系,但法院通过相关证据认定他们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饭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缴社保费用。

  这三名厨师于2003年先后进入文化食府工作,但一直没与饭店方签订劳动合同。2003
年6月7日至2004年6月8日期间,饭店方与陈某签订厨房包厨协议两份,其中约定陈某承包饭店后场厨房,饭店给付其承包费,其中包括雇用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占工资的比例等事项。三名厨师在饭店工作期间,饭店曾受陈某委托管理他们的考勤,并每月从承包费用中支付工资。去年9月,三名厨师以另谋发展为由,向饭店递交辞职通知书,随后又以饭店没有代缴社会保险、从未支付加班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以挂号信的形式向饭店寄发了辞职通知。因相关补偿费用协调未果,三厨师提起劳动仲裁,因对仲裁不服,三名厨师将饭店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工资迟延补偿金等费用,并按照实际工资数额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文化食府辩称,厨房是以包厨的方式承包的,按月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用,承包人自行雇用厨房后场工作人员。原告系承包人的雇员,并由承包人支付其劳务费用,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审理认为,三名原告虽未与文化食府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一直作为其厨师为其工作,饭店与陈某的“厨房包厨协议”是内部承包协议,不能据此证明饭店对厨房及其工作人员不予管理的事实。相反,包厨协议反映出,原告的工资、养老保险费用均由被告以承包费的名义支付,银行对账单也证明了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被告将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发放给原告的做法,属用工中不规范的行为,应在以后的工作中予以纠正。(白行 陈玉兰 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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