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也别忘还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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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6日17:20 新民晚报 | |||||||||
法院日前判定一起夫妻间借款案 本报讯 (通讯员 严剑漪记者潘高峰)情缘一尽,前夫马上“赖账”,居然对结婚期间借的2.5万元“内债”矢口否认。刁女士一怒之下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吕先生应于判决生效起10日内归还原告刁小姐借款2.5万元及利息1250元。
原告刁小姐称,2003年5月,当时还是自己丈夫的吕先生为了做生意向刁小姐借了2.5万元,并出具借条言明2005年5月归还,到期利息为1250元。翌年双方离婚,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也承认有这笔借款,并约定借款到期归还。然而现在期限已满,前夫吕先生却始终没有还钱的动静。刁小姐向法院提供了借条原件,上面写着:“本借贷关系将不因双方人身、财产关系的任何改变而改变。” 吕先生辩称,2004年初,在他和原告协议离婚时,吕先生曾经答应给刁小姐2.5万元作为补偿费,并应刁小姐的要求写下了借条,但此后离婚协商并没有成功,双方通过法院才离了婚,因吕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实际向刁小姐借过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虽然被告对“借款”一说予以否认,但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有双方签字的借条及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