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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0:00 温州都市报

  过“村”路不一定姓“村”

  案件回放

  今年7月,家住龙湾区永兴街道的王某,组织小商品经营者在永中街道永昌路上进行商品展销,从中收取佣金。王某向该路所在地的村老人协会交了1500元后,没有到市政园林部
门办理临时占道许可证,后被市行政执法局永中中队执法队员发现,对其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但当事人认为,该路段属于村间道路,不属于城市道路的范畴,所以只要和村委会联系好就可以。

  法律释疑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因为永中街道属于城市建成区,所以其辖区内的永昌路属于城市道路,并不是村间道路。根据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王勤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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