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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车祸 人身损害赔偿这么算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4:33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近来记者接到不少发生交通事故的读者反映,他们对自己应当获得或者偿付的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以及最新的计算标准、方法都不清楚。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交管局事故处,从事事故处理的民警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并列举了其中最常见的几种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

  据了解,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交管部门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并依照本地上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对交通事故伤亡人员人身损害赔偿进行计算和调解。在这些赔偿项目中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根据相关部门近期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从2005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004年度职工人均工资为14063元;丧葬费为14063元/年÷2=7031.5元(六个月)。

  二、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709.9元;死亡赔偿金:7709.9元/年×20年=15419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80.3元;死亡赔偿金:2580.3元/年×20年=51606元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71.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371.1/年×20年=127422元

  2、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10.9元;2010.9元/年×20年=40218元

  四、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09.9元;残疾赔偿金:7709.9元/年×20年=154198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80.3元;残疾赔偿金:2580.3元/年×20年=51606元

  五、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04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4063元;每天误工费为14063元/年÷12÷30=39.06元。

  六、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报记者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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