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应增加“详细说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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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7:42 华商网-华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刘兢)如何使得诉讼双方对判决能做到心服口服,让百姓不会觉得判决不公、司法不公,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在昨日召开的西安市政协第十一届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西安市政协副主席黄河作了题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发言。他建议要确立判决书说理制度,实现司法结果的公开性。 目前,司法审判过程当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司法行为。如有的案件的合议庭笔录只
分析其原因之一,黄河指出,司法程序结果的公开性不足,影响司法公正,表现在判决书说理制度的不具备。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要求,司法程序的公开化不仅要将判决公开进行,而且还要求判决理由也必须公开化,说理不充分、论证不严密的判决不但难以求得诉讼各方在心理上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也不利于社会对判决的监督,易产生“暗箱操作”的弊端。 据此,黄河建议,要确立“判决书说理制度”,实现司法结果的公开性。即依法要求法官在做成判决书时,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都给出充分、详细且有根据的理由,这样不但可以求得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也可以使判决理由明示于公众,有利于全社会司法监督机制的形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