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了”,未必一了百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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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7日09:12 检察日报 | |||||||||
重庆市公安局交警总队出台了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规,规定15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双方可自行迅速撤离现场,协商解决赔偿事宜(8月11日《重庆晨报》)。 应当说,这样“私了”的新规,合法、合理、合情,既有利于提高事故处理效率,降低交通执法成本,更有利于减少交通堵塞,受到普遍欢迎是理所当然的。
然而,新规出台能否达到预期效果呢?从其他省市以往实行交通事故“私了”办法引发的难题来看,未必。 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肇事司机失信。一旦现场糊弄过去,再找就难。二是协议内容考虑不周。由于缺少经验,或者当事司机有意做手脚,双方签订的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没有写明车辆损伤部位、详细的损伤情况,以致事后为赔偿或修理费发生纠纷。三是保险公司理赔困难。私了之后,事故现场被破坏,保险公司难于勘验、现场取证,理赔成了难题。四是潜伏的问题易节外生枝。事故发生后,人身损害或车辆损害,有时并不都能一下子准确判断,这就易为协议之后留下扯皮的“祸根”。 “私了”,未必都能一了百了。那么,如何在遵循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新规的前提下,提高“私了”的有效率?笔者建议,自行撤离现场前,尽量利用身边的物品自行取证,比如利用手机的拍照功能拍取现场照片,现场寻找证人;签订协议时注意条款内容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另外,签订协议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妥善保存,这可是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发生争议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最后要建议的是,交管部门对“私了”不能持“一了百了”的态度,还要从监管办法上让“私了”规范起来,别让“私了”游离于监管之外。 (李北陵 重庆市渝中区) 作者:李北陵 (来源:检察日报) | |||||||||